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6,北重訴,11,2009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輝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被 告 甲○○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柯佩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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