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金簡字第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記載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表:
中簽股東戶號 姓名 出讓股東與戶號 所銷售股票號碼
1883 黃昭慶 辛○ 80NZ0000000
0000 張微巒 庚○○ 80NZ0000000
0000 吳安明 戊○○ 80NZ0000000
0000 周慧芬 己○○ 80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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