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勞簡,58,200907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被 告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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