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小,1216,2008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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