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小,1229,2008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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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法務部司改社團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 告 乙○○ 法務部部長
甲○○ 台中監獄典獄長
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內,且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事實為:被告乙○○身為法務部長,被告甲○○為台中監獄典獄長,均係監所首長,明知應落實貫徹監獄行刑法及細行細則,均不得坐視戒護科長以戒護為由阻撓集體教化,且不定時約見受刑人探求行刑效果,竟長期不糾正台中監獄未依法律規定,准許原告等受刑人於服刑殘餘刑期最後1個月內外出謀職及從事公益活動,侵害原告權利,且於紙上作業為不實記載等語,則依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點應在台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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