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小,583,2008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5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吳幸容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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