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5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樓
吳幸容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