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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59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另應送達被告丙○○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庭陳報被告真正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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