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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6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經法院調解不成立,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被告如自行與原告洽商協調解決紛爭,原告應即撤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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