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670號
原 告 甲○○即群展汽車維修材料行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