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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漢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被告住居於台北縣泰山鄉,是否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始為最便利之法院,亦併請原告注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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