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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上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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