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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宜霖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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