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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應詳細記載本件事實發生經過並提出證據附磁片送本院,另繕本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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