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16570,20101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6570號
原 告 璟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靜芳
吳明儀
被 告 長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建國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四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如何處理鐵板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袁建國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現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384號偵查案件偵查且尚未終結,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兩造均表示欲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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