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38610,200906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新元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8年3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