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40537,2009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53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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