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40539,200906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53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於上訴人住所處及戶籍地,均無人收受,業於民國98 年4月14日送達臺北市武昌派出所為寄存送達並已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上訴人住所處及戶籍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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