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53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百富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請原告確認被告稱兩造已協議改向香港總公司下訂單及被告之98年2月2日書狀第5頁至第7頁加盟過程。
被告所提被證二深圳海運出櫃明細單已為原告所否認,請證明其真正並說明取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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