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44200,2009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反訴原告 昱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美倫利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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