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44357,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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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4357號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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