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他,3,2009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他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綠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費
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以98年度北簡救字第9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8年度北簡字第732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人在第一審暫免交之裁判費共新台幣5,400元,依前開判決結果應即由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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