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勞小,1,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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