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勞小,26,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招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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