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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資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並具狀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以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提出之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年籍,,難以確定「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送達事務所,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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