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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6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遠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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