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勞簡,40,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鷹移民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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