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小,2174,201005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174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被 告 前衛生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雲林縣.
訴訟代理人 甲○○ 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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