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15598,2009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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