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17622,2009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6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中文日期轉換■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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