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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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