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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裕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世界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零玖元,應徵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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