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1940,2009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9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參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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