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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甲○○
邱偉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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