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1869,2009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8,000元,應繳裁判費29,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4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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