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2129,2009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1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一造係法人,契約條款第26條約定相關糾紛由本院管轄,然此一文書係由原告預先印製供雙方締約使用,本院考慮被告住所在高雄縣,此有戶籍謄本在卷,遠赴臺北開庭十分不便,上述合意管轄約定顯失公平,應依被告聲請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