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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056號
原 告 富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77,41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2,0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58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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