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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5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5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87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需補繳61,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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