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應分擔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零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