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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999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泰國際藝術中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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