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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8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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