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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334號
原 告 鄭添丁
被 告 鄭添祿原名鄭添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99年2 月24日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鄭添錄」應更正為「鄭添祿(原名鄭添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業已更名,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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