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31409,2010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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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409號
被 告 王偃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溫秀英即新溪園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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