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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戊○○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肆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零陸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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