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79號
原 告 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農
訴訟代理人 黃村佃
被 告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欣怡
被 告 江欣怡
張芳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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