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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8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盛展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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