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452,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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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45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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