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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90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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