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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74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曾郁智律師
林士祺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撤回)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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