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上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