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救,22,2009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介輔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述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台北市低收入戶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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